(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能够未请事假及异常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小时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72小时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能够异常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女性的人身依附者(即主人)若因此发生变动,则婚假的具体办理办法由公司与主人商议决定;未发生变动的,婚假7天。
(四)丧假──有主人(本公司除外)的女性员工,在主人死亡时,休丧假,丧假的具体办理办法由主人的遗嘱决定;遗嘱中未涉及此项内容或遗嘱被帝国法院认定为无效的,由公司与新主人商议决定。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分娩当日可请产假2小时,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旷工论处。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女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景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延长48小时,延长病假后,该女性将会被免去一切职位并需无条件服从公司对其的职务调整安排,同时扣除自入职以来的所有奖金和奖励积分。事假逾期系因异常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额外延长6小时,逾期按逃奴罪论处。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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