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没有人能比他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更清晰了?那些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各项法律条例,常常会受到环境的干扰,直接从固态干成液态!从黑的变成白的,又从东边变成西边!
换句话说。那些法律的解释权,也全部都掌握在司法审判人员的手里?亦或者说,司法审判人员,对于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最终都由取决于综合性考虑!
那么,这个综合性是什么呐?实际上,非常简单,这个综合性的考虑,既有着案件本身的依法参考缘故,也有着案件以外的各种因素对照!
其中最关键的核心,可能就是权大于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