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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洗房”之全过程,而更令人愤怒者,某些“洗房”之事中,女于婚姻期间尚出轨,离婚乃与新欢共度。司法实践中,有过错者虽少分财产,但绝无“净身出户”之说。多数情况下,有过错者多得夫妻共同财产之四成至四成五。
即使以最低比例计,九百万亦可得三百六十万。此非虚构,乃真事发生于雅苑。公婆辛苦一生,终让儿媳夺去半屋,此乃数百万之巨款。
甚有情感博主于社交媒体上,传授“洗房”之术于女,全程指导其购买课程。此等人尚未成婚,或新婚不久,已策划“洗房”,真令人胆寒。
正因“洗房”之严重,雅苑婆婆不得不求助于法律界人士,定出“反洗房”之策以守其产。那么,“反洗房”之策究竟如何?仍用前例释之。
公婆不反对为子换大屋,允先换后生,且于新房产证上添儿媳之名。但与前不同者,公婆与子签订借款合同,总额与购房款同,即九百万。
今分析子媳之资产与债务。其资产为一市值九百万之房产,而债务为九百万之借款。若日后因“洗房”而离婚,儿媳虽可得半屋,但亦须承担婚姻关系期间之债务连带偿还责任。简言之,离婚后,儿媳得半屋,但亦须还公婆四百五十万本金。
若儿媳有过错,或仅得四成至四成五之房产,但债务仍须一人一半,则她将损失数十万。
此法虽能保购房款不失,但房产升值之部分则无法收回。若离婚时,房产已涨至千万,半屋值五百万,去四百五十万之借款,终只得五十万。
为解此问题,雅苑婆婆又改进“反洗房”之术,于借款合同中加利息条款,规定年利率为六厘,则九百万之借款每年将生五十四万之利息,二年为一百零八万,以此类推。
利息可设更高,但不得过四倍一年期LPR,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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