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其能取天之贫富强弱不齐之数,等均而极乎重,以使有罪者之必婴其难受者乎?惩于富者之不畏罚而废罚,则亦将惩强者顽者之不畏墨、劓、剕、宫而均之于死乎?
惟死则可以概天下而示之威,然且有一往狂夫,甘刀锯其如饴者。故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威之!”死且不畏,又将何以惩之?故天不以霜雪之不能凋松柏,而亟施以拔木之风;王者不以刑罚之不能困富强,而概坐以必死之律。正仁义于己,而于物无忧也。
然而有不率者,挟富以轻试于法,则抑有“下刑适重上服”之科,以刑故于小。盖先王之尽人事以相天道,精义入神以利用,至纤悉也。过此以往,未之或知者也与!
知其末流而为之防,徒立多辟以淫用其威,且使鸷悍之吏,流血成渠而不恤。为君子之学者,恶恶已甚,倡惨覈之论,淫于申、韩,而不忍之心,潜铄而不知矣。况夫刑极于上,则贿流于下。
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暮夜之金,旁委于吏室。苟官箴之未肃,吾未见富者之克即五刑与贫者均也。
无已,则疑宫、剕以下之可赎,而大辟不可,千锾之罚,其穆王之耄政乎!虽然,大辟之罚,非谓奸宄杀人之不疑于赦者也。罪之所科,固有层累而上积,以至于大辟者矣。轻者抵轻,而倍者重一等矣。
倍其所倍,而差以四等;又从而倍之,则大辟之法丽焉。〔如枉法赃之类。〕如将于其积重而减与轻齐,〔如今律罪止杖一百之类。〕则轻者不服。而人之试于法者,等一刑而何弗犯其重?如将因积重之不当死,乃递减而轻之,则轻者极于无刑,而多所漏矣。因轻者之下刑,而数倍其辜,则不极之大辟而不可。若此者,概置之于一死,而人之死者积矣。今律之有杂犯死罪是也。是岂可与白昼劫杀、加功杀人者,同其斩刈乎?
乃或又为之说曰“流宥五刑,为此言也”,而抑不然。古之以流为宥者,为在八议之科耳。故以施之共、驩、蔡、霍,而不下逮于庶人。彼既有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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