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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郊者,非废天事也,不敢以不备之礼乐事天也。犹夫人之子丧,废宗庙之祭,非废祖事也,不忍以哀毁之余情,施斯须之敬于祖也。若夫臣民卑也,兵刑食货贱也,以哀余之情治之,尊不废卑、贵不废贱之道焉耳。
故诸侯之丧天子,惟《虞书》为允。周之旧制,子夏之所传,殆于过矣。“冬十月天王崩。春正月卜郊。”周道之不行于天下久矣。诸侯之慢,盖亦制礼者之失也。
五
嗣君居忧,听于冢宰,不废事也。诸侯丧天子,弗谅阴,亦不废事也。夫丧有不废之事,非独民事矣。
母之忧,不废父之养。孤子当室,执父之丧,不废大父母之养。诸侯居其丧,不废王之贡。民事,卑者也;父、大父母、天子,尊者也。尊者之事有不废,故儒之驳者为之言曰:不以王事废天事。
似矣,然而其驳也。何也?养,地道也,阴/道也,故主乎爱;祭,天道也,阳道也,故主乎敬。阴阳异发而殊情,故爱之与哀,可同时并致而不相妨。哀,阴用也。其与敬阴阳异用,移乎彼则失乎此矣。
郊社之事无养道,惟宗庙为有养道。宗庙之养,荐也,非祭也。自天子达于士,丧不祭而固荐。
庶人荐而不祭,丧无废焉,不废养也。爱与哀不相妨,无庸废,故不废,同之推也。
哀妨敬而敬为虚,敬妨哀而哀为替。故大哀废敬,异之别也。郊社之事敬而非爱其辍,明矣。
敬乃成乎礼,礼乃合乎乐,礼乐之所弗至,敬弗至焉。此有废有不废之道焉,而奚以尊卑贵贱之相夺者言哉?阴阳之异用,夫人之情也固然。达其情而礼达矣。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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