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查明,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当日向警方主动报案,彰显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案发后,他们还积极向王某、唐某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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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民事赔偿,以弥补所造成的巨大损失。这一积极的赔偿举动,最终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王某和唐某的证言清晰地还原了事发当日的情形。那天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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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许,烈日炎炎,李晓娟开车带着女儿来到了门店。唐某和丈夫王某正准备外出购买灯具,便请求李晓娟帮忙照看店内的孩子们一会儿。
夫妻俩离开后不久,李晓娟便带走了孩子们,并且拿走了唐某的电话。王某给李晓娟打电话询问情况,她声称带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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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孩子在市里游玩一会儿就回来。夫妻俩起初对此并未感到异样,没有太过在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孩子喝奶的时间到了,王某多次打电话催促,希望李晓娟能尽快带孩子们回来。但李晓娟却总是言辞闪烁,避而不谈具体位置。
着急之下,王某联系了李晓娟的丈夫银某,希望能通过他找到李晓娟和孩子们的下落。可令人无奈的是,银某也始终无法与李晓娟取得联系。
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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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左右,天色渐暗,正在和银某一起焦急寻找李晓娟的王某,突然接到李晓娟女儿打来的电话。孩子在电话那头泣不成声,声音颤抖地说:“妈妈把馨馨和阳阳推到河里了……”夫妻俩听到这个消息,犹如遭受晴天霹雳,顿时惊慌失措,急忙奔向事发地点,并迅速报了案。
事后,银某回忆起当天的情况。当天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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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许,他收到了李晓娟用唐某手机发来的短信:“我把人杀了,我不想活了。”这简短却又令人震惊的短信,让银某的心瞬间跌入深渊。接到女儿的电话后,他失魂落魄,马上给父亲闹某打电话。
据闹某回忆,大约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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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他匆忙赶到鹿儿台水电站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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