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明明可预见风险却未防范,黄蓉作为一个经常出行、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在高铁站排队检票时,身后放置行李箱可能会对其他匆忙行走的乘客造成阻碍或碰撞风险。
即使她主观上认为没有挡路,但从客观事实来看,这种风险是实际存在且可以预见的,而她却未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如将行李箱放置在更安全的位置或时刻留意周围行人等,因此其行为存在过失。”
陈德白接着开口:“第二,黄蓉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范丽君撞到黄蓉放置的行李箱是导致其后脑勺受伤并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如果没有黄蓉的行李箱放置在那里,范丽君就不会发生碰撞事故,也就不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伤害和死亡后果。因此,黄蓉的行为与范丽君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直接因果关系。”
陈德白开口道:“而且,黄蓉还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黄蓉作为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她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黄蓉在放置行李箱时,主观上既没有希望也没有放任范丽君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危害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主观上的过失心态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黄蓉将行李箱放置在身后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范丽君撞到行李箱后脑出血并最终死亡的危害后果,且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
陈德白一顿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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