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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子正书》治要·刑法
礼法明则/民无私虑,事业专则/民无邪伪,百官具则/民不要功。故有国者,为法欲其正也,事业欲其久也,百官欲其常也。天下之事,以次为爵禄,以次进士,君子以精德显。夫德有次则行修,官有次则人静,事有次则/民安。
农夫思其疆畔,百工思其规矩,士君子思其德行,群臣百官思其分职,上之人思其一道,侵官无所由,离业无所至。夫然,故天下之道正而民一。
《袁子正书》治要·刑法
夫变化者,圣人之事也;非常者,上智之任也。
此入于权道,非贤者之所窥也。才智至明,而好为异事者,乱之端也。是以圣人甚恶奇功。
《袁子正书》治要·刑法
天下有可赦之心,而有可赦之罪;无可赦之心,而无可赦之罪。明王之不赦罪,非乐杀而恶生也。以为乐生之实,在于此物也。夫思可赦之法,则法出入;法出入,则奸邪得容其议;奸邪得容其议,则法日乱。
犯罪者多,而私议并兴,则虽欲无赦不可已。夫数赏则贤能不劝,数赦则罪人徼幸。明主知之,故不为也。
夫可赦之罪,千百之一也。得之于一,而伤之于万,治道不取也。故先王知赦罪不可为也。故所俘虏,壹断之于法,务求所以立法,而不求可赦之法也。
《袁子正书》治要·刑法
法立令行,则/民不犯法;法不立,令不行,则/民多触死。故曰:能杀而后能生,能断而后仁立。国之治乱,在于定法。定法则/民心定,移法则/民心移。法者,所以正之事者也,一出而正,再出而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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