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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新发生的费用是什么,人社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两种情况,因工受伤的,基本上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出,但是因工死亡的,只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看到了吧,国家同样给了补救时间,这里有个时间差,就是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看到有职工发生工伤,那你赶紧就去补缴工伤保险和滞纳金,那之后的那些钱就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出了。
但是你如果硬顶着不交,就说没有劳动关系,那抱歉,后面一分钱都不会给你承担。
实务中很多公司就是硬顶,连那个保险都不想补缴,最后被判承担了一大笔的赔付,这种情况很多很多。
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同样有潜规则,那就是顶格判!
给你机会了结果你不抓住,那该怪谁呢。
而这里,因为是工亡,所以补缴了也没用,只是朗心公司把这拿出来当理由起诉来拖时间。
案件兜兜转转,又来到了长花区法院,长花区法院看周云那张脸都要快看吐了。
但是没办法,该立案还是得立案。
本来按照流程,那根本不可能快,但是因为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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