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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为这些公司的行为,没有劳动合同等证据,所以只能通过仲裁而后诉讼等方式来确定劳动关系。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周云认为从对方收到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开始,就应该视为第六条里的“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这里的仲裁不要纠结,劳动纠纷的特色,必须得仲裁才行,所以理应视为规定里的“诉讼”。
然后,虽然是郎心公司收到的,但是朗心和构飞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构飞则是立下公司的分公司。
那么理所当然可以认为,朗心也有点类似于立下公司分公司。
这些都是有一整套证据可以证明的。
这也是为什么周云并不担心对方转移财产。
一个公司正常流水和故意转移财产,当然不是那么好分辨的,但假的真不了,周云在这方面也不是很专业,还在学习。
有的东西能看出来,但有的内容根本看不出来。
但不要紧,之前做案子的时候老庄请来过一个进修过的专业人员,现在是某家券商的保洁。
工资有那么一点点高的保洁。
到时候直接把相应流水发过去让那位大佬看看,那可是四十多年的老财务,而且是进修过的老财务!
金税四期之下,就看你们的财务是不是胆子大了。
时间慢慢过去,没办法达成调解协议,那就只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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