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正常来说,合同有效期内,那个钱肯定只能给到立下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就是立下公司。
所以回来之后经过思考,周云认为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那位潘总和洪泉公司达成了新的协议。
因为只有双方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解除旧合同,达成新合同。
那么在这里,洪泉公司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不得而知。
所以需要参与庭审,他要向那个潘总发问,问问对方是什么情况,然后把庭审笔录复制好发到网上。
关键是一点,重新签合同这个事,洪泉公司知不知道潘总是为了规避执行!
如果洪泉公司知道,那就有意思了。
仔细想想,把结算款放在另一个公司的行为虽然本质上是合同行为,但如果明知潘总这样做是为了规避执行的话,那是什么性质,那叫共犯!
当然,以洪泉公司的本事在这里应该不会留太大漏洞,但无所谓,试试也无妨。
而且就算刑事上抓不住把柄,那也足够让洪泉公司喝一杯了。
业务放在这个公司,然后直接把钱结算给另一个公司,你说你什么都不知道?
证据确实可能不够,但舆论肯定能引发。
说实话,本来周云是不打算做的这么绝的,但是没办法,洪泉公司的那个声明让他恶心到了。
那既然这样,就把这个事也发出来,虽然在刑事上可能没办法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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