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种情况很正常,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就之前的那些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了。
拒执罪,除了特别严重的那几种情况外,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本案里,潘总进去后便马上招供,然后就是立刻把钱给了拿到谅解书,那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没必要再去查另一方面的事了。
公安机关直接移交,然后检察院做认罪认罚,法院这边走速裁。
这还是因为案件特殊,是工伤赔付,所以不好做缓刑。
否则基本上就是认罪认罚然后直接缓刑,遇到后台稍微可以的,人家甚至可以直接做不起诉。
所以就算查出来那也还是这情况,那就没必要再去查了。
说白了,如果不是存在拒执情况,那他转移财产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硬要说的话那也是税务方面的问题。
而税务方面有问题那也不归公安机关来管,必须得先由税务稽查部门来查,所以就变成了现在这样。
这会周云已经接着开口道:“我之前调查的时候曾经查到过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我这边提起工伤赔付的行政诉讼之后,立下公司原本每个月的规律收入就没了。”
“当时我认为这同样是立下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一种体现,但是在卷宗里,在刚刚公诉机关的陈述中并没有这些方面的内容。”
“我现在比较好奇的是,这部分的预期收入究竟去哪了,洪泉公司有没有配合其转移,在配合的过程中洪泉公司是否知道立下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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