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听一下吧,基本上都是这样,欠着银行一堆钱。
表面上看起来特别风光,实际上一个不留神就直接破产。
所以有了那么多的退货之后,文艾山的资金链直接断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你看,你们做了那些事,算不算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啊,合同约定也没说你们可以刷单吧。”
“那你们刷单导致退货率那么高,是不是要承担这个损失赔偿啊,刚好,我的当事人造成了一千四百万的损失,所以让你们赔偿这么多,有问题吗?”
“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律师嘛,只要想讲“道理”自然是能讲出来的,而且表面上看起来没有问题。
但事实上,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后面还有一句话: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条其实到现在依然是合同编里的难点和重点,关键就在于这个怎么才算是能预见的损失,怎么算不应当预见的损失。
这里就不展开论述了,总之周某人自然又是在玩讼棍的手段。
讼棍们的手段通常就包括但不限于“法条用一半”,单单看一半法条,你会认为他说的没有任何问题。
而在实务中,法条的另一半,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是至关重要,以及最重要的还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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