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感谢杨总的信任了!”汪树何一脸虔诚地道,随即提出最后一个问题,“关于这三十万投资,我们希望不设利润分配指标、销售目标和对赌回购条款。毕竟国企性质特殊,加上国内计算机行业刚起步,存在太多不确定性......这一点务必请杨总理解,这也是我们诚信合作的基础。”
对赌协议起源于西方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领域,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业绩目标,若未达成则触发补偿条款,比如股权调整、现金补偿、资产转让等。
这年头,虽然现代意义上的对赌协议尚未普及,但随着改革开放,在涉外合资中已初现端倪。有些外资方会要求中方承诺业绩指标,若未达标就触发赔偿或回购条款。
比如杨一木现在投资连想三十万,占40%股份,然后要求连想必须在半年之内完成汉卡芯片的研发,或者是在一年之内销售多少汉卡芯片、销售多少台汉化机。
如果连想做不到这些,就触发了合同赔偿条款,计算所作为连想股权持有主体要给合作方一定的责任经济赔偿。
至于回购就更架苛刻了。
投资方为了保持主动权,附加回购条款,一旦触发合同回购条款,甚至在认为创业公司没有前景或者想要退出时,要求创业团队必须回购他投资的那部分股份,来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失。
这类回购有些类似于合同赔偿条款,而且都是附带当期银行年化存款利率,甚至约定利率,这种约定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本质上与银行抽贷无异。
更有甚者,某些境外资本利用国内招商引资的迫切心理,在合同中暗藏陷阱,忽悠中方公司签定此类赔偿、回购以及相关的附加条款,达到自己的目的。
杨一木清楚记得,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