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进货,共
10
吨,已在工程中使用了
5
吨。请问:B
县质监局对该批钢筋和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
4
答:
1.B
县质监局应对未使用钢筋依法立即封存,防止再次用于工程中。
2.B
县质监局应将案件移送
A
市质监局处理,因为A
市质监局对市轧钢厂有管辖权,而
B
县质监局对
A
市轧钢厂没
有管辖权。
3.同时,B
县质监局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
B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使用工程上的钢筋做出处理。
案例
5:2001
年
5
月
8
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设中使用假冒伪劣电线。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
12
万元,经检验,该批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缆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5
答:建筑工程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业经营者依照
销售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
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对服务业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
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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