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
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申请,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
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
19、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20、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
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无须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
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X)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
终止。(
)
2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
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23、根据需要,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
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X
)
24、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暂扣生产许可证期
限为
3
个月(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X
)
2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给予补偿。(
)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