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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9、农产品批发市场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40、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猪、牛、羊肉等重点畜禽产品的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购进的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猪肉还要查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准销售。()
41、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42、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272—
43、销售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承运人。()
44、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X)
45、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6、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47、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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