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张伟硬着头皮说道:
“而我方当事人网络发帖的行为,并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罗祥缓缓摇头。
对方律师确实有两把刷子,只可惜,这刷子没毛。
当即开口沉声道:“对方律师说的没错,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确实规定了四种情形,但我们在实务中,不能生搬硬套,还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深入理解。”
“在《最高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这样的说明:”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换言之,”
罗祥微微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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