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上罪。”
汉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唐律,宋律,乃至如今他们的元律,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同样是“数罪从重者论之”。
廉希宪道,“各朝各代的法律,都认为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之后,应当按照判得最重的那个罪追究其责任。”
这种法律规定,自古以来。
它能被历朝历代的帝王和大臣们认可,自有其道理。
“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规定中,”綦公直的眉头皱得很紧,“一人犯数罪,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发现,他们认为应当对每个罪都进行审判、量刑。”
这个很好理解。
后世的政府认为只要是犯罪,无论罪轻还是罪重、罪多还是罪少,都应当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本心来说,很难判断哪个更好。
与古今倒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很单纯的,因为各有理由,且都说得通。
伯颜道,“但后世也并不是简单地将各个罪的刑期进行相加。”
姜海蓝解释得很清楚。
数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由法官来取一个中间值。
相对来说,这已经算是给了优待。
张文谦道,“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师提到的‘罪刑法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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