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的时候,法官提问被告人,我前面没写,都写在这里。
举证质证之后,法官也可以向被告人提问核实问题
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有问题需要核实,也可以继续法庭调查
第112章 刑庭七
“……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卖yin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yin活动的行为。但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更没有控制多人卖yin。”
一位西装笔挺的男律师看着笔记本电脑屏幕,从容地念着辩护词:“……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yin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具体表现为参与卖yin场所的经营或管理,……;也可以表现为对卖yin人员的直接管理,……”
“……被告人xxx在犯罪团伙中负责的是收款和签价格单,其没有在犯罪集团或者卖yin场所进行组织或者管理活动,……故,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in罪,而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yin罪。”
一位身着律师袍的女律师手里拿着几页辩护词,抑扬顿挫地发表着她的辩护意见,“……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组织卖yin的故意,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证人xxx、xx、xxx的证言,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给卖yin人员从事卖yin活动,且向女票客收取费用的也是xxx,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费、水电费等,并不是犯罪团伙的分红或工资。”
“……被告人没有对案涉卖yin人员实施控制行为,没有招募、召集卖yin人员,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从事卖yin活动,没有发起、建立……”
“……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yin的故意,客观上将自己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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