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在主体上也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条件。上述几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包庇罪而言,行为人所包庇的对象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也具有罪过,但如果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主体要件的话,则该
包庇行为仍然不成立犯罪。因为,这种场合下,不存在作为该罪成立前提的‘犯罪的人’。我这样理解,没有问题吧?”
审判长赞同地点了点头,“辩护人,请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形进行阐述。”
“就本案被告人罗杰是否构成包庇罪,我们无法忽略一个前置案件,即简明的正当防卫案件。”梁淼淼律师接过了话筒,缓慢、柔和但却不容置疑地说道,“公诉人起诉被告人罗杰犯包庇罪正是以简明正当防卫案为前置条件的,如果该案没有问题,那么本案的被告人罗杰的包庇罪自然也就是不成立的。”
“反对。”公诉人示意道:“简明正当防卫案与罗杰犯包庇罪是两个案件,本次开庭审理的是罗杰的包庇罪。”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提到,罗杰包庇的对象就是简明,这虽然是两起案件,但两起案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法庭不应该将两起案件完全孤立对待。”梁淼淼嗤笑了一声,回应道。
“反对无效。辩护人,请继续。”审判长严肃地道。
“谢谢审判长。”梁淼淼点头致谢,继续说道:“简明的正当防卫是否存在问题是决定本案的被告人罗杰是否有罪的关键所在。我这里有一份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告知书,请审判长过目。”他从辩护席上的文件里找出了一张纸,递给了法警,转呈给了审判长,“从这份不起诉告知书中我们可以
看到,检察机关认为简明杀害林峰一事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构成犯罪,因此不予起诉。但在本案中,公诉人又认为被告人罗杰的包庇罪名成立,那就是认为简明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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