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生在许多地方向中央妥协,便是要换取地方相对的独立性。
“联省自治”包含两种意思:(一)是容许各省自治,由各省自己制定省宪,依照省宪自组省政府,统治本省;(二)是由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会议,制定联省宪法,建立联邦制国家。
在全国军权收归中央的情况下,其实联省自治对中国的政局并没有坏处,相反,反而能够使得地方拥有一定的独立性,从而更加的灵活自如。
孙中山个人无比反对这种方式,要是真的给陈炯明的这种思想运用起来,说不定谭延闿等人又要反复,好不容易出现的三省一体,实行军治的大好局面要给破坏掉。
他的脑子里也一直在反复的思索着对策,思索着中国目前政局的走向。
他的脑海中,也逐渐的有一些意识开始成形。
“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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