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也煞费苦心。所有州议会都分成两大派。
由于财产资格限制,一些州的穷人并不能起作用。加上准备不足,消息闭塞。新宪法对他们的明确利益关系远不如联邦派那么直接。因此比较冷漠。联邦派事关重大经
济利益,准备充分,信息灵通,组织有力,居住地接近投票处。他们拥有金钱、人才、宣传组织能力。一边是阴谋策划,一边是蒙在鼓中。突然要表决,自然后者要吃亏。
即使如此,宪法通过也很困难。马萨诸塞商人向造船厂工人保证,只要通过新宪法,就增加造新船数量。于是工人转而支持宪法通过。
加上当年冬天异常寒冷,农民不愿意到城市投票。最后只有四分之一的成年男子参加投票,整个16万参加投票人中赞成者不到10万人。即成年男子(也就是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六分之一。这就是说,著名的美国联邦宪法投票率只有25%,最后是全体公民的15.6%的人投票赞同后被通过的。15.6%的人,虽然不叫“一小撮”,但说成是“极少数”总不为过。
1787年费城的那些律师们设立的三权分立是为了保障富人的权利不受穷人损害,是为了不放心一旦穷人真的利用联邦民主重新占据上风,并再次侵害富人权利的。他们都声称三权分立是防止独裁,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有效措施。
“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不同的感情和见解的支配。管理这各种各样有互相不容的利益集团是现在立法的主要任务。……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的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我们所要探究的重大题目是,维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受这种党争的侵害,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
也就是说,民主的弊病在于它有存在使多数的穷人侵害少数富人权益的可能性。真正的政治艺术在于找到一种既要实现“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内容”,又要实现“多数人正在实现统治的形式”。
汉密尔顿直接就在制宪会议上说:“所有的社会都分成了少数派和多数派。少数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门的人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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