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法定条件有二,资不抵债只是其中之一,另一条件是缺乏明显的清偿能力。本案中,日钢无法已无法偿付众多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款项,属于法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因此,裁判所裁定如下——”
“第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日钢提出的破产申请。”
“第二,自本裁定受理之日起,有关日钢的一切民事诉讼,全部中止。”
“第三,有关对日钢的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全部依法解除,日钢财产由本裁判所依法委任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置。”
“第四,对日钢的一切新的民事诉讼,依法由本裁判所进行集中管辖。”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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