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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重整方案怎样削减小债权人的利益,都无法阻碍取回权。
像是在暴雨深山之中,忽然又出现了一条通往山下的路。
在绝境处又逢生!!!
北原同时还拿起了一份合同,“我们的运气还相当好。记得之前,日钢拖欠车间承包商的款项吗。日钢的法务,自作聪明。你可以看到他们的合同是怎样写的。”
“合同里写道,钢材交付之后,日钢就具有付款义务,但是需要等钢材质量进行检测,款项才能给付。在确定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之前,钢材结算款转入日钢专用账户,由日钢替承包商暂为保管。”
“你看到合同措辞了吗。合同写的是,日钢替承包商保管款项。也就是说在专用账户的钱,已经是承包商了,而不是日钢的了。即,承包商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对这些结算款也一并行使取回权。”
“日钢的法务当初这样草拟合同,可能是想要规避欠付款项的逾期利息。但是,现在这个写法,正好能被我们用上。”
这个年轻男律师,找到了当前案件的一个突破口。
他发现了日钢合同的一个致命缺陷。
里面采用了“日钢代为承包商保管结算款”的说法。
这样一来,就有了行使取回权的依据。
不仅仅是对生产设备行使取回权。
对结算款项也能够行使取回权!!!
这意味着北原,现在能够跳过银行等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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