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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野努法官开口道:“本次破产取回权审理之前,各方已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了证据交换。因此,今日各方将各自观点,统一总结发表即可。下面,被告代理人,请你方发表意见。”
今天的庭审,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最后陈述。
是日钢破产案件经历一轮又一轮之后,拉锯的终点。
玉城听到后,站了起来。
这位破产法的女大律师,开口道:“裁判长。日钢进入破产程序,在经历日日夜夜的谈判与磋商后,在内阁工作组的主持之下,重整方案已经制作完毕。如今,这家大型钢铁企业,终于迎来了即将重生的时刻。”
“但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方提出的破产取回权诉讼,中断了日钢重生的进程。原告的取回权诉讼,根本毫无理由成立。”
“首先,原告方诉请取回的生产设备、生产线等,事实上已安装固定于厂房之中,成为不动产附属物的一部分。不动产的附属物产权,依照不动产的产权来进行确定。当这些生产线、生产设备附着在日钢拥有的厂房时,其产权状态也随之发生变化,归属于日钢。”
这位破产法的大律师循循善诱道,“这就像是装修的时候,当装修材料嵌入成为房体的一部分的时候,装修材料的产权也就湮灭,被并入不动产的产权之中。”
“当然,这并非是说,车间承包商不能够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任何补偿。而是说,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对涉案生产线、大型生产设备的产权。他们仍然可以要求补偿。但不是以破产取回权的形式,而是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依法平等按份受偿。”
“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对货币资金取回权。在破产法的实务中,从未出现过对货币行使取回权的案例。原告的这一主张违反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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