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因为行使破产取回权的缘故,打断重整进程,方案又要全部重头再来。这样做值得吗?我们是否要因为这种理据明显不足的诉讼,而葬送一个企业有可能重生的光明未来?”
玉城的演讲具有着一种温婉、坚韧的魅力。
法庭上的发言,竟具有了一种人文怜悯的动人。
“我国在颁布破产法后,又颁布了民事再生法。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挽救破产企业,鼓励重整再生的态度是明确的。本案,原告方行使取回权,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实益。允许原告方行使取回权,将导致重整过程的彻底中断,并且导致极为糟糕的示范效应,使类似的债权人都将通过取回权,而不是正常的破产受偿程序,来维护债权。”
“对于重整企业而言,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生命。最早进行重整,企业恢复重振的可能性就越大。考虑到日钢现有接近九万名产业工人的现状。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恳请法庭诸位——”
“在这个残酷的胜者为王的时代,能再多一分怜悯。”
“以上,陈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