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捕亡律》、《断狱律》、《杂律》十二篇2,简化了法律条文,减轻了刑罚。
其中,在《职制律》中,根据对各地物价、风俗等的调研,规定了各地各级官吏的俸禄,同时平衡了对官吏的“赏”和“罚”。
新法既出,各地主政官员轮番被召回咸阳,咸阳郊外已经建起了一座学宫,当各地主官从这里出来的时候,新法已经烂熟于心。
同样,这些官员回到地方之后,《户婚律》、《贼盗律》等和民众有关的法律内容也将慢慢传播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