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解释,这么做也是对租户负责。但是谈话中绕来绕去,味道是越闻越明显,他就是希望何考承认前天夜里是自己看花眼了。
哪怕何考只承认一句有可能看错了也成,原因也很好找,比如人刚睡醒还比较迷糊,又比如客厅里没开灯光线比较暗……至少不能确定看见那黑影拿着枪。
或者说那黑影手上拿着什么东西,但他并没有看清,只是以为那是手枪。
因为何考在警察问询时态度很明确,很坚定地认为看见了那条人影手中就是拿着一把枪,至于是真枪还是仿真枪,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杨经理在言语中给足了暗示,到后来干脆就是明示了,只要何考改口这么说了,将会减免他的租金并给予其他方面的补偿。
但如果何考坚持不改口,其实芝麻公寓这边也没办法,杨经理却暗示,要劝他退租搬出去。至于理由嘛,可以在租房合同的条款里去找,肯定能找到相应的内容。
比如就有条款规定,乙方不得以诋毁、造谣、歪曲、夸张及不当言论等方式,损害甲方的市场形象。
你没看错,在这份租房合同里,何考居然是乙方!这多少违反了一般人的合同常识,在大多数情况下,购买方通常是甲方,销售方才是乙方。
芝麻公寓提供的制式合同,就这么把自己写成了甲方。但这个问题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其中某些条款可以怎么掰扯?
何考自称,半夜在房间看见有个人影拿着枪,假如是他眼花看错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坚持这么宣扬,算不算不当言论?
或者干脆就是他在造谣呢?
这一点就很纠结了,要租售看双方如何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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