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
看上去很不错,非常暖心,也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
但实际上,这条关于阵亡将士的规定,却仅仅只是‘规定’,完全算不上抚恤。
如第一句: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
——不然呢?
——不给人尸体送回去,难道还要扔在野外发臭发烂,无法入土为安?
——真这么干,谁还愿意参军、谁还愿意让家中儿郎去参军?
这本身就是应该做、不做就要损阴德的基本举措。
再看第二句: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
这句倒还行。
由户籍所在地的县衙,为其提供丧葬用品,并按照少牢规格为其举行祭祀,好歹是了点真金白银,实打实减轻了烈士家属在操持葬礼时,所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
但这一条的问题在于:无论是以天子名义恩赐的丧葬用屁,还是少牢规格的祭祀所需的‘少牢’,即猪、羊各一头,无一例外,都是地方县衙在出钱。
中央天子分儿逼不掏,上下嘴皮子一碰,就让地方县衙掏钱,去为天子邀买人心。
且不说这合不合适、对地方县衙公不公平;
单就是具体操作时的漏洞,就大到令人无语。
——原则上,地方县衙不能违背这条律令,必须履行这条律令所要求的职能。
但倘若地方县衙,没有履行能力呢?
倘若地方县衙的财政状况,不足以支撑他们履行这一条律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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