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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栋楼的不同楼层分给不同的人,甚至每一层还能再分区给不同的人所有,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比较晚。
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出现,还是在拿破仑法典上,明确了建筑中的一块区域,也可以拥有独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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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就能够出售、租赁、转让了,这是真正资本主义化的东西。
但是拿破仑法典的建筑区域产权,主要是配合法国大革命时期形成的分割继承法的。
启蒙思想影响下产生的人权理念,支持所有人生而平等,那关键的财产继承也要平等,所以要废除长子继承法。
要将一个人留下的所有资产,平均分配给他所有的子女。
如果一个人有一栋房子和四个子女的话,那他死后就得把这栋房子的所有权分成四份,平均分给四个子女持有。
这种法律经过调整,运用在纯粹的商品房销售上,那基本上都是二十世纪以后的事情了。
因为商业房地产就是二十世纪才开始兴旺发达的产业。
在那之前,在古典时代的东西方,房屋大多是个人家庭自行建设自行使用的。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普通工人的收入极低,绝大部分根本买不起住房,基本都是租房居住,
城市中没有广泛存在的潜在购房者群体,自然也没有广泛的商业房地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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