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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超越三法司和按察使司的司法大权。
明朝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大多数时期内,最大的司法权都在内臣体系的掌握下。中央层面,三法司的审判必须要接受司礼监控制的厂卫坐堂,监督,质询,厂卫不同意无法定谳。最后的定谳权,多在内臣手里。
必要时,内臣控制的厂卫可以直接逮捕、审讯、关押、判决,而不必经过三法司。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明朝的最高司法权从三法司转到司礼监为首的内臣系统。
每年处决人贩的秋决名单,实际上也掌握在司礼监手里。平狱冤假错案和疑难案件的大审、热审、会审,都由司礼监负责主持,三法司只是牵头执行。
地方上,镇守太监掌握最高司法权,按察使必须要服从镇守太监在司法上的领导和监察。镇守太监随时都能推翻按察使和地方州县官员的审判定谳,要求重新审理,甚至以监察之权,对地方司法官员进行停职、奏请撤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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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宦官政治的五大特点,表明明朝的宦官绝非只是“宦官集团”那么简单。而是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赋税、司法等领域的一整套官僚体系。
内臣体系在政治上的含权量,不但远胜武官体系,也超越文官体系,虽然是皇权在方方面面的意志延伸,可实际上成为反过来利用皇权的一个非典型的庞大官僚集团。
明朝的宦官数量很多,长期保持好几万人的规模,一度突破十万人。显然,皇宫不需要这么多宦官。更多的宦官是在各地任职。
看《银瓶梅》、《三言两拍》等明朝小说,就会发现一个现象:地方上的宦官角色很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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