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绝大部分,却是因为我们在工作中完全感觉不到任何尊重,我们甚至感觉自己比罪犯都要罪恶。
全世界的人都对我们充满敌意,随时随地想要给我们找点麻烦。
但我并不怪那些人们,就像今天我不会怪罪在场的先生女士们一样。
因为如果一个人随时都有可能把我送上绞刑架,那么我多半也是不会给他任何好脸色的。
但是真的是所有警察都想把罪犯送上绞刑架吗?
今天小亚当的例子已经摆在这里了,我并不希望将他送上绞刑架,但我的职责却不允许。
看看我们的法律条文吧。
破坏道路,死刑。
砍伐树木,死刑。
偷窃信封,死刑。
打捞沉船遗物,死刑。
晚上涂黑脸出门,死刑。
盗窃五先令以上价值物品,死刑。
未婚母亲隐瞒流产,还是死刑。
如果我把我们的死刑条例展开说,那估计直到天黑都说不完。
这种奇怪的现象并不仅仅是由我个人发现的,塞缪尔·罗米利勋爵早在1808年就在议会提出需要改革我们的刑法,但很遗憾的是,他的努力并没有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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