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言彼侧十八舍也,即汝正对之门,车库之外,立充电之桩。吾特询律师,此桩具辐射,且充电时有噪音。更不得置于公共之地,此正属公共,而唯能置于己之车库内。彼置于此,对我等有大影响,夜间充电,且具危险。”
“占道乎?吾在雅苑。”
“左侧有车棚,然所有充电之桩,皆应置车库内,彼置外,外搭棚,此乃公共之地。置桩者,原则上应离邻二十五米,且须征得邻之同意。”
“速与物业通之,海总。”
“适才已告物业,亦告邻,邻亦言不可置,因具辐射。汝二楼距彼不过五米,影响甚大,夜间充电之声甚大。况电车充电亦有危险,吾友之友,住别墅时充电,夜间起火,夫妇重伤。”
“爆炸矣,充电之时。”
“已告物业经理,亦告邻,汝亦须告之,示我等皆不同意。若置外,断不可行,唯能置其车库内。”
“是否为初置者,始需慎重?”
“九成九皆置车库内,五十余舍,唯一置户外。彼或无人知对面之事,对面为围墙。我辈门对门,窗相对。”
“物业经理之电话何数?”
“已沟通,可入。”
“善,劳矣。”
“大家好,乃真之好。”
“吾于茶楼习箫。”
“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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