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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下论

知称国以弑,薛、莒、吴、晋之有异,抑弗获已而为之说曰:“厉公无道,栾书不得坐视,固将易位,而程滑遽弑焉,故没书之名以贳书。”

夫厉公之召弑,亦除恶之亟尔。曹髦之事不成而司马终篡,厉公之诛未竟而三晋终分,天也。岂必如司***欣然以宗社奉贼臣而后为有道哉?

夫厉公之不若诸儿、平国、齐光、蔡固之鸟兽行,审也。抑不若齐商人之躬为大逆,审也。彼诸君者,或弑之,而无上之刑必正,则无道者固不足以藉贼之口。

乃厉公以奉周治秦,亟中夏攘荆楚之大勋,曾不足以保首领于其臣,而弑之者无罪也,不亦惨与!

诸侯危社稷则变置,非其臣之谓也。故曰得乎天子为诸侯。变置者,惟天子独耳。以天子之权授诸大夫,废置之不得,则无已而弑之。弑之而不足以为罪,覆加大有为之君以无道之名。率天下以祸义者,非此言其孰邪?

故知书偃、丐厥之四贼者,情均逆,辜均重,刑均辟,杀均无赦。主名不可偏坐,而举国之刑伸焉。孙复之以定晋案,得圣人之旨矣。恶有差等,则法有独伸;罪无同异,则刑无偏置。独伸之而非有纵,众被之而非有酷,义精而宏,词同而意异。故曰《春秋》者,义海也。

二十二

惩恶之法,已败者戒,未败者诛。已败者天既治也,未败者天所未治也。天所未治,为之行诛,故曰赞天。

君而见弑,固有不善之积也。见弑于臣,天之治之,足矣。显其所以然,而人知戒,无容更加诛也。臣弑其君而逸于讨,天治之所穷也。于是舍其君召弑之罪,而专治弑者,不得分恶于君以从减也。

臣之弑君,虽即于讨,乃以贼臣之死偿君之弑,而不相抵,亦天治之穷也。虽受讨而恶名犹不可辞,而后天讨蔑不伸也。故齐诸儿、宋与夷之暴,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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