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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下论

何以处夫楚商臣、蔡般之躬为枭獍者也?纳商臣、般于不尝药以毁死之等,而商臣、般可自托于孝子之列矣。

且夫不尝药之不可言弑,犹其不可言孝也。周衰礼废,二百四十二年以卒葬见者百有余君,其子之能尝药者,吾不知其仅几也。药之杀人也,或尝而得,或不可尝而得。以尤毒之药攻疾,虽无疾者尝之而眩,百不一也。

已寒而清之,已暑而温之,表疾而里之,里疾而表之,虽杀人也速,要皆不可尝而得者也。故尝药者,孝子之末文也。仅以一尝终臣子之文,而子道毕;仅以一不尝未修己末之文,而弑名定;是率天下以为伪,而蔑其固有之良矣。故曲为之说者,不足以贼道,则圣人何叹焉?

有其所无,无其所有,司曲谨,纵大恶,逞末文,损天懿。圣人之叹,叹此焉耳。欧阳氏之辨,得圣人之旨。必伸传而抑之,胡氏之保残专己,固矣夫!

二十三

葬者,人子之事也。君弑而贼不讨,以是为无子矣,故不书葬,有贼臣以当罪,而子犹与于恶也。

虽然,与于恶而恶亦灭矣。罪定于推刃之贼臣,特以不葬诛其子,使视夫捐其亲于沟壑者,当不孝之罚。以情议法,等杀差也。

若夫为世子者,既弑其君亲,大憝之刑,致一而已,则不复以不葬再诛其子,已从乎重,舍其轻也。

已从乎重,复从乎轻,是犹可求之于为子之道,而大恶逸。故蔡景、许悼之书葬,不复以子处其子也。臣弑君,贼不讨,以不葬诛其子;子弑父,贼不讨,不以不葬诛其臣与其余子。何也?葬非臣事也,丧有主,而弑父者为丧主,亦非余子事也。身为储君,分尊势逼,威行于中外,恬然就宫中为逆而代之立,中材以下,为之臣与其余子,固不能旦暮讨也。君子矜焉,而有待,不遽诛也。

且不葬之罚,诛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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