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至而无人应接”
“安保再归数人”
“速遣人至门扉”
“已遣矣”
“断不可许于校内议和”
“已劝之,将赴客栈会谈,然犹有家眷数人未离校园,请遣人伴行”
“至客栈乎?”
“已至”
“会谈始矣”
时在现场之众,即于工作群中速报事态,云家眷陈词已毕,对遗书之真实性持疑。群内诸人相互鼓劲,议曰:“即便如此,无妨请公安机关鉴定遗书真伪,且当广而告之,吾辈已将此事上达省府维稳办、省教育厅、芙蓉市政府、玖玖管委会及芙蓉、玖玖两地公安局矣。必请公安与政府深入彻查,以昭显公正无私。”又言家眷指摘遗书未署名,实乃逝者为尊,欲寻瑕疵,人既亡于贵校,难免有求全之责,意在后续索偿时狮子大开口。故群中有识之士泰然处之,献策可引导对遗书进行详尽调查,言多必失亦或言多必验,总之,一旦议及,终归落于金银之议,赔偿多寡之分。既知终须论及赔偿,则此事非难解之结,不过另起炉灶之交易耳。
时群内有人窥局势已稳,遂献策加码,议定条件,谓保卫室眷属须离校方议。旋有人应之曰:“彼眷属尚憩于旅店中。”时光荏苒,已至申时三刻,群内静谧无新讯,俪君总乃于群中询曰:“尚欲赴唯尔那议否?”并明己意,告之众人:“留校眷属离,吾等方议。”观此,知俪君总已纳前人之策,正式步入与家长智勇交锋之谈判途。现场参与谈判者青青闻俪君总之令,即刻应允,并陈操作之法:“可令校中眷属致电,吾辈候其通知再议。此前,且将彼等置之不理。”亦即冷处理,攻心为上,兵法之运用,青青也。
&nb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