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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曼法官深深地看了弗兰克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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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她准备解散两人的席前会议的时候,顾正突然插嘴:“法官大人,我想要提出动议,将这一份监控录像在本案之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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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曼法官挑了挑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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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我的客户的隐私权!”顾正依旧使用了这个理由,没等弗兰克开口,他又补充道,“根据加州法律规定,任何不经过当事人同意的电子证据都不允许被纳入法庭的正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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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早有准备,立刻辩解道:“依据01年的加州政府诉米切尔案,监控录像是属于可以被使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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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正立刻反驳道:“那个案子中的监控录像是对室外的,是属于公共资源;而这个案子之中监控点在婴儿房,是室内的监控摄像头,并不属于公共资源,应当以保护隐私权优先,所以要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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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顿时卡壳了,他嘴巴张了张,一时间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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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辩论已经超纲了,他多么希望接触的是那一个又一个优美的数字,而不是令人讨厌的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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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时,在法官席旁边证人席上的科尔曼夫人突然插嘴:“我想我的丈夫应该给她介绍过婴儿房内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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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正深深看了她一眼,而弗兰克已经被点醒过来,立刻补充道:“对!科尔曼先生已经为朱诺介绍过婴儿房之中的监控录像,已经达到了预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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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了顿后,他又想到了一个点:“还有,朱诺是自己要过来的,并不是被科尔曼夫妇邀请过来的,科尔曼先生已经进行了‘预警’之后,她依旧选择进入婴儿房,应当默认为她允许自己被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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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科尔曼夫人点醒之后,弗兰克的一连串论点瞬间就构建好了一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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