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就是小儿科级别的约定,和动辄就能卖上百万份的电子游戏相比,一千台游戏街机这个数量实在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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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在可是1975年!不是移动互联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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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享誉全美的《pong》发售了一年后,拢共也才卖出了两千五百台!到了1974年,雅达利被米罗华起诉时,经过法院的核查与确认,《pong》街机的总出货量,也才八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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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如此,一千美元一台的价格,依旧给雅达利带来了八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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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伊森看来,在合同里约定保底生产一千台,是一个很不错的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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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第一桶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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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挣到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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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还是打出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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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分成,也很简单,售价的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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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伊森还想要的更高,如果可以的话,他希望能拿到后世苹果那种高度,但,这个年代的街机成本根本就不是iphone能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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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电视机一般的屏幕,最便宜的本子产品也要七十五美元,游戏主板的物料成本为一百五十美元,再加上副板和杂七杂八的零配件,就比如说内置音响和定制摇杆啊,一台整机的总成本基本上不会低于六百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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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毛利只有百分之四十时,让伊森抽走百分之十五已经是雅达利的极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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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扣除其他的费用后,雅达利的创始人和投资人也只能拿到百分之七八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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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游戏街机的销售,其实并不是这个年代电子游戏的收入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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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利润来源,其实是游戏主板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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