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判了贾三入苦役营服役七年,抄没名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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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中受贿的一百八十两银子,全部追回,另外处以十倍罚金,充作两家丧葬银子、抚恤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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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个案子还好,苦主尽在,重新得回祖传田产,也得了九百九十两银子做丧葬抚恤之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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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个案子,那寡妇娘家爹娘已去,只有个叔伯兄弟,还是受了堂姐夫族人银钱,指正寡妇行事不端的帮凶之一,自然没有便宜他得寡妇抚恤银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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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寡妇的养子,也因杀人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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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大人就一并判了养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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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杀止杀”并不提倡,但这养子是因孝杀人,属于“义杀”,又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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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这养子杀人时,族老的老妻、那孙子的幼弟在旁,并没有殃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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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又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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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寡妇的抚恤银九百九十两银子,做这养子的赔偿银,给与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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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养子就判入苦役营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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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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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三的判决出来,没有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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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虽没有亲手杀人,却是间接害死三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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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没名下产业,却能保全性命,已经是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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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那养子判了十二年,惹得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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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茶馆,不少人说起这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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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道:“判重了,养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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