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很有可能会出现我刚刚所讲的这些不合程序的地方;但是,既然已经有了这个针对性的改革,最起码在法官那里,他们就会认为。承办在侦查阶段会有所顾忌,不太会像之前那么容易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换句话讲,既然出现了,就更大可能的是认为有这样做的必要,对吧”,宁致远分析道。
“是的,这是我想说的,这些不合理的做法,最起码在当下来讲,本身的关注度就天然的被降低了,这是其一。其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侦查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以往的侦查工作中,侦查机关对于本机关侦查的案件几乎实施了‘垄断’侦查,检察机关往往不会对侦查工作进行过多的干涉。而在‘以审判为中心’为总领的捕诉一体化、司法责任制的多重改革背景下,为了使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庭审实质化,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捕诉工作的有效衔接,检察部门必然会加大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全程引导、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这也已经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将以更高标准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将更加关注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会把起诉的证据标准运用到批捕中,以捕后证据标准引领批捕,引领侦查,对侦查工作的引领更加具体精准;
再者,‘谁办案谁负责’的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依法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从而倒逼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提出更为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
还有,公诉对侦查监督和证据引导工作将会前移,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将会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要求、进行监督,使得案件监督的效果更实、取证引导更准、事实掌握更全;
更重要的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及相关制度建设的逐渐完善,监察权也加入刑事诉讼中各权力相互制约的行列中来,并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刚性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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