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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强奸的人脸上刺字,然后罚做苦役。
通奸的,男女都要做奴隶。
汉朝这方面更有意思,具体规定就不说了,总之大概意思就是,通奸的双方刺字,做苦役,然后还有个规定,官员通奸罪加一等,按强奸算。
而汉朝的强奸除了刺字做苦役,还要斩掉左脚大拇指。
为什么说汉承秦制,很多地方都能体现出来。
到了宋朝已经有了保护幼女的概念,《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
这句话就是说,强奸的事,女性十岁以下,就算同意了也按强奸论处。
到后面历朝历代都有类似的规定。
扯远了,我国最开始对于强奸的规定,其实更侧重于暴力胁迫等手段。
那个年代很多上年纪的人都记得,就一句话:打砸警车是违法犯罪行为。
从这你就能看出来那个年代是什么情况了。
强奸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胁敢反抗就杀了你那种。
所以强奸罪在早先的时候是带着强烈的暴力或者胁迫性质的。
然后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在该解答中,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了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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