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体系是跟英美学的,法庭对之前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很重视,所以在这个情况类似,又有前例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认为是“铁案”。
我从两方面都解释了,现在应该不存在所谓的“争议”了。
没有实际相似的案例判罚支撑,难道我会乱写妃英理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