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
年
11
月
5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
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1、立即停止报废气瓶的充装,并将报废气
瓶送气瓶检验机构做报废处理;2、立即停止丙烷气瓶充装活动;3、产品
处理措施:√□下达监察指令书
√□实施查封
□实施扣押
□其他: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
情况属实
签
名:张某某
日
期:2015
年
10
月
25
日
检查人员:小王
小于
记录员:
小于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25
日—
664
—
编号为
R001、R002、R003
的压力容器立即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前不得继续使用;4、
聘请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
60
日之内向
A
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或
B
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
6
个月内
向
B
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
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签名:小王
小于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张某某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2015
年
10
月
25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检查类别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日期
2015
年
10
月
25
日
9
时
00
分至
10
月
25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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