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
护
保
养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
并
作
出
记
录
的规定,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62、83、84、86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
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1、产品编号为
Q001
的起重机械立即申报检验,
检验合格前不得继续使用;2、、聘请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司机;3、对
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修并记录;4、产品编号为
R001
的储气罐立即进行年度检查。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
60
日之内向
A
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或
B
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
6
个月内
向
B
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
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签名:小王
小于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张某某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2015
年
10
月
25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检查类别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日期
2015
年
10
月
25
日
9
时
00
分至
10
月
25
日
11
时
00
分
被
检
查
名称:A
市
B
区兴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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