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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大家的哄闹声小了点,李承乾才说道:“朕说的是无限追责,只是和株连类比,尔等还是先听完再说!
举例!
张三报考了刑部某职位,然后他被录取了,之后犯了不该犯的错。
比方说,身为刑部之人,居然乱用律法,或者是用了不存在的律法,纯粹凭借个人一己之想法,去判某个刑,以至于出现冤假错案。
首先搞清楚,他是被谁录取的,这是追的第一道责任人。
如果被查到,这个张三和某个录取他的人,有亲属关系,或者曾经收受贿赂,那这人会罪加一等。
如果确实是因为自身优秀而被录取,那是第一道责任人,就可以无罪。
但紧跟着,要追究其第二责任人。
所谓第二责任人,就是张三的直接上司。
这位上司,有没有真正考核过张三的业务水平,也就是他对刑法的熟知程度。
这位上司,有没有事后看过张三判的这个案子,有没有察觉到其中的错误,有没有及时让张三改正。
但凡一点没有做到,这就是在渎职,这个上司最起码也得下岗。
如果这些都做到了,只是自身水平有限,也没有看出问题,那就降级调用,让他好好学习。
紧跟着,追究第三责任人,也就是被害方和原告方。
张三为什么会那么判,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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