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进行处置。
也就是说,那家人如果真把那姑娘抓回去卖给老鳏夫,县令就可以判处他们三年徒刑。
那家人当然是不服气的,毕竟把自家孩子卖给牙人、富户为奴为婢,或者打着结亲的旗号,用家里姑娘换聘金什么的,在他们的认知里那都是再常见不过,简直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
凭什么别人就可以卖,他们家就不行?
对于他们的这个疑问,县令给予的回复是,“民不举,官不究。”
而且也没人像他们似的,竟敢跑到庵堂打砸闹事,直接把自家罪证递到了县令手里。
县令没说的是,他们最该庆幸的,其实是他们只打砸了一些寻常物件,并没有故意跑去损坏佛像,不然光凭这条,县令就可以干脆利落的判他们徒三年。
至于人口略卖这回事。
历朝历代,人口略卖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同样的,历朝历代,朝廷对地方的监管都不到位。
不仅村镇,就连各县县城,也就是县衙所在地,官吏、衙役们在大多数时候,也还是管不到别人家里去。
再加上律法虽然禁止长辈卖掉子孙,但却规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长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从法律上明确了尊长的主婚权,这就为很多做长辈的,提供了打着“为晚辈操持婚事”的幌子,卖掉自家子孙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