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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宪
章中,大流氓做了三件事,:一是把自己的名字直接写进宪
章,你们可以在宪
章中看见兔、鹰、熊、牛、高奴鸡的名字。二是没有给别的国家留下成为大流氓的途径,宪
章里没有关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规定。第三,在修改《联合国宪
章》上大流氓拥有否定权。
前面两条就不用说了,最牛逼的就是第三条。按照普通民
主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一般也就是绝大多数议员(或代表)通过也就通过了。
但是《联合国宪
章》的修改方法跟上面完全不同,先看看联合国宪
章关于修改宪
章的规定:
第108条。本宪
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第109条。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
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
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请同志们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两条,因为这两条规定真心是天坑,或者说这亮条规定纯属于用来调戏那些准备成为大流氓的小流氓的。这么说吧,其实上面两条中所说的什么三分之二会员国,什么任何个九个理事国,这些大家统统都当做修饰语好了,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真正的重点只有一个,那就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