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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半个多小时,比较枯燥,但已经算很快了。
因为双方对于事实部分并没有分歧,大家都认了就是这么个情况,也就没什么好赘述的。
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事实的法律性质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上。
质证结束、进入法律意见陈述环节,顾辙开始侃侃而谈:
“尊敬的审判长,基于上述认定事实,我方认为被告侵害了‘天元光学’持有的天元商标、品牌的公众曝光度、品牌宣传利益,事实上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注:我国商标法经过了多次修订,这里说的第52条第4款,针对的是2001年修订、书中2003年时适用的法律。目前的最新版即2019修订,该条款已经挪到了第57条第5款。)
顾辙此言一出,对面的律师自然也要陈述意见、慢慢反驳。
可惜,旁听席上的外行商界大佬们,听不懂这些术语辩论,只好请教身边的法学教授们。
马老板就低声询问旁边的北大张主任:
“张教授,我们从来只知道仿冒别人的品牌是侵权,为什么不用别人的品牌也算侵权?顾辙提到的‘反向假冒’侵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张主任见马老板也算有点身家,算得上是互联网新星,便耐着性子显摆:“很简单,从法理上看,结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个企业以自有品牌向市场上投放产品,其目的不仅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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