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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配合。但在案件调查期间,我们可能随时有情况需要向您了解,希望您暂时不要离开里士满。”
负责做笔录的警长,最后一路把韦恩给送到了警察局的门口,
韦恩目前顶多只能算是“有作案动机”,连“犯罪嫌疑人”都够不上,所以都不需要保释,录完口供就可以走人。
警长的话虽然听起来没啥强制性,实际上却不得不遵守——如果是普通人的话,案件调查期间经过提醒却依旧擅自离开当地警方的管辖范围,在这个年代是有资格直接被送上通缉令的,
警察局这边大概也看出了这个案子有猫腻,别说警察局长了,连老熟人威廉警长都没露面,估计不是避嫌就是要等着看后续发展。
被推出来的这位警长年近六十,凭借在市政府系统里多年的工作资历,才累积升迁到这个职务,之前负责的是警局内务,压根就不参与案件调查,
韦恩觉得自己大概是指望不上这一位了,侦探社来查都靠谱一点。
“自证清白”的公信力当然会大打折扣,不过委托私家侦探代为寻找案件真相,也不算是太出格的做法,
就是这样会稍微有点麻烦,找出来的证据必须足够过硬,才会被陪审团采纳。
当天傍晚,就有报童带着报社加急印刷出来的“号外”沿街叫卖,
报纸是有期号的,所谓“号外”,指的便是被报社额外增印出来的内容,不在期号的范围之内——通常只有可能被广受关注的大新闻,才有资格享受这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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